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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蘇州市加氫站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這是全國首份加氫站安全管理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暫行規定》共21條,明確加氫站主體責任落實要求,強調要建立具備相應履職能力的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專業團隊;明確加氫站的安全運行要求,強調制度環節設計;明確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資格要求,強調從業人員要具備與加氫站安全運行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暫行規定》明確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的工程建設管理和消防審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對高壓氫氣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等的資格認定;公安機關負責高壓氫氣長管拖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涉及到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以及有關行政許可事務的具體辦理;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加氫站經營單位安全監管工作。 第一條 為了保障蘇州市加氫站運行安全,規范加氫站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促進氫能產業健康安全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蘇州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的工程建設管理和消防審驗。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對高壓氫氣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等的資格認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涉及到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以及有關行政許可事務的具體辦理。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加氫站經營單位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條 加氫站的設計、施工及安全管理等應當遵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177)、《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范的規定。 第六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依法需要辦理其他行政許可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八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等職責。 第十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加氫站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加氫站經營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規范其安全管理信息的記錄,對維護、保養、檢測、監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數據進行記錄。 第十二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遵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三條 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檢修作業前或者長期停用后,均應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氣體進行置換吹掃,取樣分析氫含量或者氧含量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的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進入涉氫場所的人員應當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嚴禁帶入火種;作業時應當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氫氣設備運行時,禁止敲擊、帶壓維修和緊固。 進行動火等特殊作業應當遵守《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的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組織管理、技術、崗位操作等相關人員,對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辨識。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應當根據安全風險特點,從組織、技術、管理、應急等方面逐項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控。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從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六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加氫站經營單位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八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同時按照應急預案實施現場處置。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相關規定,由住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一)氫:是一種易燃氣體,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和《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氫為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 (二)加氫站:為氫能汽車或者氫內燃機汽車或者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氣燃料的專門場所。 (三)氫氣長管拖車:由若干個高壓氫氣壓力容器或者氣瓶組裝后設置在汽車拖車上,用于運輸高壓氫氣的裝置,配帶相應的連接管道、閥門、安全裝置等。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